运行经费的管理与使用办法

作者:研究院文书 时间:2019-09-17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郑州大学汉威物联网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运行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郑州大学和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结合研究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运行经费,是指郑州大学和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共建“郑州大学汉威物联网研究院”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及其相关补充协议规定的双方共同提供的研究院日常运行管理、项目开发经费等内容。

第三条 研究院设独立账户,进行统一管理, 运行经费须全额拨入研究院独立账户,确保专款专用。

其他以研究院的名义取得的各类经费,按照郑州大学相关规定执行,其额度纳入研究院绩效考核。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职权

第四条 运行经费管理遵从“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原则。研究院作为运行经费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对运行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承担法律性责任。

第五条 研究院院长是运行经费管理的直接责任人,依据合同约定及研究院学术委员会制定的工作方向合理合规安排经费支出,并接受研究院管理委员会的检查与监督。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是运行经费使用的直接负责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相关性承担相关的行政、经济和法律等责任。

第三章 入账管理

第七条 运行经费实行专项管理。《合作协议》及其相关补充协议是郑州大学和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权利义务的约定和确认。研究院副院长有义务督促双方按照规定将运行经费及时拨付到研究院专用账户。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运行经费支出实行项目预算制管理。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须根据研究院相关制度,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编制项目经费预算。研究院院长和研究院管理委员会可共同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预算。

第十条 运行经费支出预算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科目:

(一)科研业务费 包括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实验设备运行维护费、实验室改装费、差旅费、会议费、专家咨询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印刷费、图书资料费、数据或样本采集费等。科研业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

(二)劳务费 指研究院在具体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科研财务助理等的劳务费及“五险一金”补助费用。劳务费由项目负责人依据有关人员在项目实施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等因素合理确定。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

(三)设备购置费 指研究院在具体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仪器设备发生的费用。设备购置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

(四)代购费 指研究院在具体项目实施过程中,由郑州大学或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购的仪器设备、货物、服务和工程所发生的费用。代购费预算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金额的 70%。

(五)外协费 指研究院在具体项目实施过程中,因郑州大学和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第三方(单位或者个人)承担项目任务或部分研发工作而需要支付的测试化验加工费以外的经费。外协费预算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金额(扣除设备购置费、代购费)的 50%。

(六)技术交流费 指研究院在具体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按标准支付的业务招待、工作餐费、业务座谈费用等。技术交流费预算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金额(扣除设备购置费、代购费、外协费)的 10%。

(七)其他业务费 指研究院在日常运营中产生的其他业务相关支出。包括车辆维持费(燃料费、过桥过路费、车辆保险费、维修费、停车费)、交通费、车辆租赁费、中介服务费、场地使用费、业务培训费、办公用品费、邮寄费、标书购置费、项目审计费、研究生培养费等。其他业务费预算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金额(扣除设备购置费、代购费、外协费)的 30%。

(八)资源使用费 指研究院因办公发生的水、电消耗费用,及占用相关办公场地与试验场地、仪器设备折旧等发生的资源使用综合费用。

(九)绩效费 指研究院为了提高科研工作绩效所安排的人员支出。绩效费预算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具体实施项目总金额(扣除设备购置费、代购费、外协费)的 50%。

(十)税费 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支出。

第十一条 项目预算一经核准,应严格执行。确需调整的,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预算调整申请表,经研究院院长审批→院办公室加盖研究院公章后方可执行。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二条 运行经费的每笔支出须符合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凭真实合法票据,实行两院双签制,经具体经办人签字→项目负责人签字→研究院副院长审核→研究院院长批准(可书面授权副院长代签),由院办公室负责对接学校财务部门据实报销。

第十三条 差旅费、会议费、专家咨询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外协费等支出,按郑州大学相关管理规定执行。车辆维持费支出须确保业务合理真实,凭票据实报销。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可依据项目合同约定,以满足项目实施实际需求为原则,自行采购仪器设备和科研耗材,自行选择仪器设备评审专家。

第十五条 技术交流费的宴请支出标准按照每人每餐不超过 200 元执行;工作餐支出标准按照早餐每人每餐不超过 50 元、中晚餐每人每餐不超过 90 元执行;陪餐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被接待人数。技术交流费凭技术交流宴请招待单(或技术交流工作餐招待单)及票据据实报销。

单笔消费金额不超过 2000 元的,由项目负责人审批;单笔金额超过 2000 元的,需增加研究院副院长审批;单笔金额超过 5000 元的,应增加研究院院长审批。

第十六条 原则上项目结项之前按不超过项目总额(扣除设备购置费、代购费、外协费)30%的比例支取绩效费,结项之后按不超过项目总额(扣除设备购置费、代购费、外协费)20%的比例支取绩效费。

第十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税收政策应缴纳税费的项目,其税费从运行经费中开支。

第十八条 使用运行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及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除合同约定产权归属的应从其约定,此外一律纳入研究院资产统一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或以此谋取私利。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控制经费的各项支出。不得借科研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或违规转拨、转移至利益相关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调整代购费和外协费,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绩效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研究院办公室负责解释和进一步完善与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郑州大学汉威物联网研究院

2019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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