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项目管理规定

作者:研究院文书 时间:2019-09-17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拓展研究院在科学研究和产学研等方面的发展空间,提高研究院项目的运作效率和质量,向国际一流物联网研究机构迈进,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研究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研究院项目建设按照“统筹规划,重点突出,目标明确,科学发展”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项目类型

第三条  研究院项目分为:

(1)院级重点项目,指的是符合研究院发展规划或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的重大学术活动、研究项目等,由研究院立项。

(2)研究所自研项目,指的是各研究所依托自身优势,自拟的、符合研究院发展战略并在研究院备案的科研项目(含各研究所引进人才带入项目)。

(3)社会合作项目,指的是符合研究院项目管理规定以研究院的名义与各类机构(个人)合作开展的科研项目,需在研究院备案。

第四条  研究院各类项目统一纳入研究院项目库监管。

第二章 立项与评审

第五条  各类项目的立项须符合研究院发展要求和《项目审批办法》及相关规定。

第六条  一般情况下,每年下半年对下年度研发项目进行立项准备和项目评审。评审通过的项目列入下年度研发计划。特殊情况下,根据实际情况或合作协议,可以随时进行立项和评审。

第七条  院级重点项目由研究院统筹立项;研究所自研项目,各研究所自行组织内部评审,通过后,上报研究院评审立项;对外合作项目依据相关合作协议另行安排。

第八条  研发项目立项书应按规范格式编制。项目立项要素包括但不限于:1.项目提出背景、市场调研;2.项目技术先进性和可行性;3.项目完成后,社会、经济效益预测;4.项目预算;5.项目实施进度、节点;6.项目团队主要成员组成等。

第九条  研究院鼓励所有相关人员提报研发项目建议,并对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院级重点项目纳入研究院年度研发项目计划管理与考核;各研究所投入的自研项目由各所自行实施与考核,并在研究院办公室进行登记备案;对外合作项目依据相关合作协议另行安排。

第十一条  研究院研发项目计划于年度前下达,当年未完成项目可以跨年度列入下年度计划。

第十二条  研发项目计划实行动态管理。由于项目立项失误或客观条件发生变化,为避免损失扩大,可以经评估后,中止项目执行,调减计划;反之,根据实际情况或客观需求,也可以增加项目计划。

第十三条  各研究所是年度研发项目保质保量按节点进度完成的责任主体。研究院办公室对院级重点项目计划负有计划执行、跟踪、指导、协调、统计、考核、奖励建议提出的责任。对其他项目负有检查、指导的职责。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四条  项目的实施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依据项目的研发计划负责项目的组织、计划、实施及过程控制,在各个项目阶段必须进行阶段决策评审,评审中及时发现和纠正偏差、错误,评审通过后方可进行下一阶段实施。

第六章 项目预算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前,依据《郑大汉威物联网研究院经费管理办法》制订项目预算,应包括各阶段所需款项金额和用途等。

院级重点项目的预算应经研究院办公室审核,由院长批准。研究所自研项目的项目预算应由该所所长审核、副院长或院长批准。研究院办公室应不定期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及时通知项目负责人。

第十六条  项目预算由研究院办公室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项目预算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要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预算执行,执行过程中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经学术委员会相关专家评估通过后方可申请调整。

第七章 项目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由研究院办公室组织学术委员会专家及其他相关部门,依据项目计划确定的研发目标、项目节点要求、委托开发协议等研发管理文件进行验收。

第十八条  依据项目计划确定的内控要求、委托开发协议的规定对研发项目自行组织项目验收、考核、奖惩。

第十九条  在项目完成后,通过对项目的目的、执行过程、效益、作用和影响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对决策失误或成功的项目进行验收及考核评估,揭示项目失败的原因或总结成功的经验,为不断提高决策、管理和建设水平,提高改善投资效益,制定相关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二十条  项目完成后两个月内,项目负责人应将项目的全套技术文件和设计文件进行归档,未归档资料不得进入下一阶段实施。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郑州大学汉威物联网研究院负责解释。

郑州大学汉威物联网研究院

2019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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