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去年2月15日,居女士到文昌大酒店预订年夜饭,用银行卡支付2000元,但酒店人员说刷卡未成功,于是居女士又支付现金2000元,一月后居女士在银行取钱时发现卡中少了2000元,后经调查是文昌酒店扣去了。居女士认为酒店这么长时间未主动与自己联系,明显属于一种侵权行为,于是向该酒店进行索赔。 点评:酒店既扣卡款又扣现金,即双倍收取现金,明显侵犯了消费者的财产权,该案件虽然主观上没有故意侵权,但客观上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应赔礼道歉,并退还多收定金。

案件:去年11月3日,刘先生和朋友在江东 “湘楚酒楼”用餐,点了两瓶五粮液,但刘先生发现有一股怪味,怀疑为假酒,但酒店方面矢口否认,后经五粮液集团专业人士鉴定确实为假冒产品,后刘先生得到应有赔偿。

点评:经营者销售假冒产品,不但损害消费者利益,也是对商标所有权人的一种侵权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应增加赔偿消费者费用的一倍,同时还要接受有关行政部门的处罚。

3、 案件:徐某在江铃汽车公司买了一辆江铃汽车,一个月后发现漏油,徐某发现到维修店维修都未能解决问题,后发现发动机下有一个小孔,该小孔用石膏填补,因石膏破裂才导致漏油,徐某到公司要求退车,但公司只答应更换发动机,后经消保委调解,徐某得到应有补赔。

点评:依照《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各种手段欺诈消费者,否则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4、 案情:今年春节期间,一消费者在食用一种水饺时发现一只死苍蝇,于是向经营者索赔3.6万元,但经营者未同意。

点评:我国法律规定赔偿实行“填平补齐”的原则,即赔偿金额应相当于或略高于另一方所受到损失的额度。而本案中消费者提出要求过高,消费者应该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要过度维权,否则会改变维权的性质。

案情:2003年2月7日,顾某在外出差时突遇车祸,被一好心人送至医院,该医院见无人替其交费,恐医院有损失,便借口拒绝为其治疗,等顾某家人赶到医院时,顾某早已死亡。事后,顾某家属以医院拒收顾某,造成医疗事故为由,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被医院拒绝。

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医师法》第24条规定: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本案中,该医院因拒收无钱病人、“无主”病人,延误治疗时机造成病人死亡,应认定此事件构成医疗事故,医院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2003年10月27日晚,王某骑自行车与一摩托车相撞,摩托车主逃逸。当时王某自感未有不舒服,便直接回家了。次日上午,王某呕吐昏迷,被送往医院,经诊为脑出血,硬膜下血肿,虽然医院多次劝告其住院治疗,但王某因怕昏迷状态,晚上再送医院,结果治疗无效而死。事后,王某家人以医院未立即对王某进行治疗为由,要求医院赔偿,被医院拒绝。

点评: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3条规定,因患方原因延误治疗,导致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所以本案中医院无需对王某家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