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权益保障是一项系统工程,其中,青少年社会服务体系的建设,不仅是落实各项青年政策的重要保证之一,而且是真正对青少年,尤其是对处于弱势地位的青少年实施有效保护的根本保障。近年来,全社会高度关注青少年权益的保护,政府高度重视,群众团体积极作为,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特别是对于关系到青少年生存发展根本利益的一些社会问题,多部门联合行动,出重拳有力打击,集中精力一抓到底,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我们从“以青少年为本”的青少年服务的根本理念出发去分析这些行动的时候,往往会发现其中的一些缺陷。以多次开展的“严厉打击使用童工”的专项活动为例,尽管成功地从不法雇主手里解救出了很多未满16周岁的童工,但这些以工商管理部门牵头的专项行动,其着眼点往往局限于社会经济秩序的整顿,着眼于孩子与用工状况的分离,结果就会出现款也罚了,孩子也解救了,但使用童工的现象并未得到彻底的解决,充当童工的孩子大多数仍然未能逃脱继续做工的厄运。这里有很多因素的制约,如经济利益的驱使,法律体系的不健全,管理机制的不完善等等。对青少年的社会服务不到位,是其中重要的原因。

构建青少年社会服务体系,首先要在全社会普及青少年为本的社会理念。在维护青少年权益的过程中,在青少年维权工作者中间,牢固地树立起以青少年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的思想意识。事实上,维护青少年权益的工作,需要不断更新工作理念,提升思想认识。目前社会上青少年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日趋多样,原因日趋复杂。比如青少年体质健康的问题,是一个青少年教育的问题,但从另一个角度看,也是青少年权益保护问题,是如何有效保护青少年的生命权和健康发展权的重大问题。而侵犯青少年生命和健康权的社会元素,早已不是物质条件和坏人坏事,社会普遍存在的不正确的育人观已成为危害青少年健康的头号杀手,而侵害青少年生命健康权的主体也由反社会的因素转化为孩子身边的人,特别是父母老师等最亲近的人。这中间也蕴含着青少年的权益观念,即什么是、怎样去认识判断儿童的最高利益。父母老师往往会以为自己是最关心儿童的,是最为儿童着想的,但恰恰正是这种好心使得儿童的生命健康权利受到了侵害,而保护孩子的措施也就离开了人们常见的强制性,需要以一种服务的形式予以真正的落实。在具体的青少年权益保护过程中,这些观念和价值包括:正确看待青少年,真正把他们作为能动的、具有发展性的主体来给予应有的尊重;把每一个青少年都看作是唯一的、不同的实体,应该受到不同的对待;接纳的态度,即从理解出发积极面对青少年;尊重的观念,即在工作过程中尊重青少年自我选择和自我决定的权利;对青少年负责与对社会负责的一致性等等。在全社会树立起这些关于青少年发展的价值,是有效保护青少年权益的重要基础。

构建青少年社会服务体系,还要积极构建青少年社会性服务的法律政策体系。只有保护青少年权益的立法,没有执行法律的相关规定,特别是缺乏对以青少年为服务对象的服务性的目标、要求、程序等方面的规定,对于青少年的保护就不可能真正落到实处。应该说,经过努力,我国青少年保护的政策体系基本上建立起来了,其中关于权利方面的法律和政策是青少年保护政策的基础,宪法等法律赋予青少年生存权或生命权、司法保护权等10基本权利;教育法律政策是青少年保护政策的重要内容,义务教育法等保证青少年的基本受教育的权利;劳动就业政策是青少年保护政策的核心部分,保证已满16周岁的青年的劳动就业权;住房和医疗法律政策是青少年保护政策的骨干,国家积极扶持青年安居,保证其健康发展;救助法律政策是青少年保护政策的内容底线,对失业、残疾、低收入等困难青少年群体予以政策支持;文化娱乐法规政策是青少年保护政策必不可少的组成,推动青少年积极开展娱乐游戏、文化体育活动。但这些政策的实施和落实,仍然缺乏相应的政策规定,特别是深入到青少年根本权益保障的实质性内容的时候,制度性的实施体系的缺失与不完善的弊端就会凸现出来,成为青少年保护法律政策真正落实的瓶颈。与这些实施过程制度安排不完善性对应的,还有社会性服务体系上的问题,包括青少年服务组织、服务内容、方法、各级各类组织间的分工合作、对服务项目的分配与评估等等,都还缺乏明确的法律政限额规定。积极构建青少年社会性服务的法律政策体系,是有效保障青少年权益的重要保证。

构建青少年社会服务体系,需要着力加强社会青少年服务机制的建设。从一定意义上说,完善的青少年的权益保护社会机制的建立,是一个社会自身健康发展的具体表现,也是社会上包括政府在内的各类团体、组织以及个人准确定位的必然结果。这就需要青少年群众性组织、青少年服务组织、社会志愿服务组织、专业性服务组织等面对青少年的各类组织,合理配置、科学分工,搭建起完整的服务体系。如果我们有足够多的服务组织关注到被解救的童工;如果我们有以心理治疗为主要服务内容的专业服务组织能够积极介入童工的解救和服务,给那些受到各种创伤的孩子提供专业化的帮助;如果我们有足够的力量和资源为这些孩子提供重返学校或接受系统职业教育的服务和帮助,我们有完善的体系和网络帮助这些孩子接受辅导和教育,并在其达到就业年龄时顺利就业。童工的社会问题才可能真正解决,孩子的权益才可能得到真正的保障。从总体上讲,只有我们建立起完善的社会青少年服务体系,只有我们有足够的服务资源和专业水准,以青少年为本的青少年保护才能够得以实现。

构建青少年社会服务体系的另一个重要任务,是推进青少年社会工作专业的普及。青少年社会工作是协调社会关系,推动社会和谐、持续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青少年思想教育等传统的青少年工作相比,青少年社会工作的突出特征就是从青少年自身的科学发展出发,最大限度地尊重其发展的主观能动性,运用专业方法手段推动青少年对于客观外部世界的积极适应,最终实现社会的稳定发展。保护青少年的权益,一个关键的环节是调动青少年自身的主观能动性,真正让青少年成为自我保护的主动者。这就离不开专业行为、理论伦理和专业技术。以预防青少年犯罪为例,作为全社会特别关注的问题,我们的工作往往原则上的宣传口号较多,个体的分散的工作较多,短期的突击式的战役式较多;而从一个青少年个体的角度,科学协调的,完善的预防犯罪的服务少,以青少年社会工作的专业价值和手段为所有青少年,特别是有“不良行为”的青少年提供全面的发展服务少。例如,随着社会的发展变迁,社会矛盾日渐突出,反映在青少年的成长上,城乡社区闲散青少年群体的出现成为青少年犯罪的重要因素之一。而原有的青少年工作机制对这一群体以及衍生出来的问题缺乏有效覆盖。我们有怎样教育青少年不要吸烟的经验,却没有更多的青少年工作者掌握如何帮助吸烟成瘾的青少年有效戒除烟瘾的方法;我们有青春期教育的成型教材,却没有多少青少年在需要时能够得到有关两性问题的及时指导甚至援助;我们习惯于对生活在正常学校、家庭环境里青少年的关注和教育,却还没有一种适宜的岗位、人员、方法、措施去面对处于非正常家庭、非正常发展状况,甚至犯罪萌芽状态的青少年。越来越多的事例表明,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青少年的成长发展越来越具有整体性,保障青少年权益,预防青少年犯罪都成了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在和谐社会的建设中着力从学校、家庭、社区、社会团体等多方面建设起完善的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服务机制,使教育、辅导、服务融为一体,各部门的工作相互衔接,就是我们面临的重要任务。

当前,我国经济体制持续深刻变革,社会结构变动深入复杂,利益格局调整广泛深远,思想观念变化激烈尖锐,各种思想文化相互交织、相互冲击,这不仅给原有的社会建设体系不断带来新的挑战,也对传统的青少年维权工作带来了新问题。在和谐社会建设的视野下去思考青少年权益保护,无论是在指导思想上,还是在方法策略上,我们都需要有新的变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