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我国仅普通高校毕业生的人数每年都达500多万人,如果加上中专生,数字更为可观。实习是学生完成学业、走向工作岗位的必经阶段。但学生实习期间劳动风险如何解决,却一直是个难题。如何防范大学生、中专生在实习打工过程中遭遇伤害,保障他们的身心健康,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已经摆在面前,且迫切需要有关方面尽快研究出解决办法。
技校生暑假打工坠楼致残
“我是在拆装空调时掉下来的。”8月27日,在河南省开封市第一人民医院骨科病床上,刚满18岁的刘超群躺在病床上不能动弹,医生说他面临高位截瘫的危险。刘超群是开封现代科技中等职业技术学校07级电子二班的学生,今年学校放暑假时,他和同学杜小龙、张孟龙经班主任老师介绍,一起前往该市一家名为博达电器售后服务中心的电器商店实习。7月15日,受商店负责人的安排,他到该市三教堂北街附近一客户家中拆装空调,没想到,拆装过程中,他连同拆下的空调一起从三楼掉了下来。经开封市第一人民医院全力抢救,虽然保住了性命,但全身多处骨折,面临高位截瘫的境况。
“这是老师的个人行为,学校并不知道。”开封市现代科技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窦校长说,学校曾经三令五申,不准学生私自实习打工,也不准教师介绍学生实习打工,刘超群利用暑假期间外出实习打工,虽然是在班主任的安排下去的,但学校方面并不知情,是老师的个人行为。刘超群出事后,学校说出于关心学生的考虑,已经为刘超群送去了7000元医疗费。窦校长说,事情发生后,学校也在积极协助家长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事。
“这都是他们学校老师联系的实习点。”博达电器售后服务中心的负责人黄博达说,刘超群是开封市现代科技中等职业技术学校老师联系过来实习的,条件是“管吃管住,不发工资,有时候给个零花钱”,与刘超群一起来实习的还有该校另外两名学生。
黄博达说,刘超群与另外两名同学出去拆装空调时,咋拆、咋装,他都对学生们说了,还给他们配发了安全绳、切割机等物品,但他没想到刘超群在拆装空调时,并没有使用这些安全设备,在拆装空调时,不仅穿着拖鞋,还在切割空调支架时站在了空调上面,这才导致他在拆装过程中从三楼连人带空调一起坠了下去。
学生实习打工受伤难维权
黄博达说,刘超群等三名学生到他那里实习锻炼,他与学校以及他与几名学生之间,都是口头约定的,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他说,他对此事有一定的责任,他也积极筹钱为刘超群看病,但他认为学校不能出了事就推脱责任。
笔者随后对郑州高校的20多名利用假期勤工俭学的学生进行了调查,发现没有一名学生与打工单位签订实习或打工合同的。“我们也想跟人家签个合同,但人家不愿意签。”学生这样对笔者说。
郑州某大学大二学生赵飞说,学生打工一般时间都很短,很多单位都不愿意用,要是再提出让企业签订合同,没有单位愿意接收。“想找个单位勤工俭学,只能委屈点自己。”赵飞说,即使是在打工时受了伤,也多是自己到诊所看看了事,一旦遇到受伤严重的,也多是找老板协商,协商不成就到媒体投诉。他说所以这样做是因为,“到劳动部门投诉,说不归他们管,让到法院起诉,学生咋能打得起官司呀!”
开封市劳动监察大队有关负责人说,听到刘超群的遭遇后,也感觉挺难受的,但大学生勤工俭学属于短期务工行为,不属于《劳动法》调解的范围,劳动监察部门也是爱莫能助。
据调查,近几年,我国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人数每年都有500多万人,如果加上中专学生,数字更为可观。实习是莘莘学子完成学业、走向工作岗位的重要阶段,但实习期间劳动的风险特别是理工科学生进行生化化验、车间操作的风险很大。据某网络公司调查,在实习过程中受到过不同程度伤害的学生,最终决定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仅占13.9%,而86.1%都因种种原因放弃了自己的权利。
得知刘超群摔伤的消息后,刘超群的父亲匆匆赶到开封。目前,为了给儿子讨回一个说法,这位父亲已经申请了法律援助,并就此事起诉到开封市顺河区法院。
学生不是劳动者身份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监察处有关人员告诉笔者,学生赵飞所说的情况确实存在。学生没有毕业,因此勤工俭学不属于劳动合同的调整范畴。目前,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此还没有明确的规定,一旦出现意外事故,受伤的学生只能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
郑州大学法律硕士项林从法律的角度对此案进行了分析。他说,从目前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无论是学生实习还是利用暑假勤工俭学,的确存在着身份上的尴尬,使得他们的劳动权益保护成为一个难点。
他说,《劳动法》上所说的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取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规定,《劳动法》对劳动者的适用范围包括3个方面: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非工勤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包括聘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而实习是学生为了熟悉掌握某些技能和印证某些理论而在外进行实践的形式,勤工助学则以赚钱为主,解决生活中必要资源缺乏的问题。1995年原劳动部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该条明确否认了学生的劳动者地位。“因此,由于学生是以学习为主,不是以打工获取劳动报酬为生,因而不具备《劳动法》规定的独立劳动者身份,学生实习打工与用人单位不构成劳动关系,仅为劳务关系。这对大学生维权是非常不利的。”
项林说,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享有劳动报酬权以外,还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提起劳动争议处理等法定的权利,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无其他的法定权利。大学生一旦在实习、打工中发生纠纷,往往因为只有口头约定而没有书面合同,给维权、执法部门查处带来一定难度。另外,在人身损害赔偿数额上,劳动关系引起的工伤赔偿数额要高,不论劳动者有无过错,用人单位都全额赔偿。而在劳务关系、雇用关系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中,学生就要对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且只能得到部分赔偿。
完善相关法律是解决问题的根本
教育部、财政部颁布的《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的通知>》中规定,中等职业学校三年级学生要到生产服务一线参加顶岗实习。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中专以上学生在校期间到生产服务一线参加劳动学习,既是学生完成在校学习的一部分课程内容,也是学生走出校门进入社会的必经阶段。随着我国劳动力供求关系的变化,这种在校期间通过实习打工,积累实践经验的作法也越来越受到用工单位的欢迎。但现实生活中,学生参加顶岗实习也面临着诸多问题,特别是实习打工期间受到劳动伤害时,该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笔者了解到,造成学生实习打工权益难以维护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原因还是法律存在空白。这不仅是因为《劳动法》对学生参加实习打工没有明确规定,就连刚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也没有涉及这个特殊的群体。学生不是“劳动者”,这使得参加实习打工的学生没有资格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学生,虽然在实习打工期间得到用人单位的些许报酬,但他们与用人单位的雇用关系却得不到确认。“身份”的不确定,必然造成他们在受到工伤伤害以及其它利益侵害时,其权益得不到很好地维护。每年寒暑假期间,总有一些学生因实习打工受到伤害的事件在媒体出现,因此,填补相关法律法规空白,维护实习打工学生利益,已是刻不容缓。
事实上,一些法律工作者和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作人员也认为,学生实习打工期间应认定为“劳动者”身份,这有利于保障实习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劳动安全。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令就此对笔者说,如果用人单位与实习学生签订书面协议,用人单位就会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岗前培训,承担起学生劳动安全责任。“但这些都应该在法律层面上加以解决。”他同时认为,为了更好地推动学生实习打工这项工作,保险公司也应适时推出学生参加社会实践这个特别险种。“一旦出现学生在实习、打工过程中的人身意外伤害,还可以由保险公司为学生提供基本保障。”总之,保障学生在校期间身心健康是学校的责任,也是接受实习打工的用人单位的责任,更是法律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