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各支部: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便于进一步做好党费收缴工作,现就党费收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缴标准:
1.根据《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的规定,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2.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3.学生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4.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5.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6. 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7. 党员自愿一次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委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8.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9.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二、收缴办法:
1.党员要严格按照规定标准每月一次向所在党支部交纳党费。
2.各党支部在每月10日前将党费上缴机关党委。
3.机关党委每月15日前将党费上缴学校党委组织部(由财务处代收)。
4.党费管理人员变动时,严格按照要求办好交接手续。
5.各党支部按照要求每年对本支部的党费收缴工作进行一到两次自查,年底将自查情况以书面形式报机关党委。
6.各党支部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机关党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