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深化中国工程院和河南省人民政府的科技合作,充分发挥工程院国家高端智库作用,贯彻国家发展战略,为河南实施创新驱动、科教兴省、人才强省战略,推进国家创新高地建设提供战略性、前瞻性、全局性的战略咨询,中国工程院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共建中国工程科技发展战略河南研究院(以下简称“河南研究院”)。
第二条 河南研究院是中国工程院 河南省人民政府合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合委会”)领导下的公益性、咨询性学术机构,是省院共建的区域性工程科技智库。主要组织院士专家紧紧围绕河南未来发展远景目标、中期规划中的重大工程和重大科研攻关项目,以及年度政府工作报告中关切的关键核心问题,开展战略咨询、协同攻关、院士行、院士恳谈会(论坛)等,为党委、政府提供决策支撑,推动河南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河南研究院在国家和河南地方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许可和本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河南研究院的各项工作应当遵守中国工程院的学术行为规范。
第二章 宗旨目标和任务
第四条 河南研究院旨在以解决河南经济社会及工程科技发展重大需求为目标,以项目研究形式为主,为政府决策提供强有力的科学支撑。搭建科技人才交流、科技成果转化平台,促进产学研用深度融合,助力河南产业转型升级和创新驱动发展。
第五条 河南研究院的主要任务是:
1.立足河南重大需求开展咨询项目研究,或承接中国工程院战略咨询研究项目,针对河南区域聚焦、关键行业、重点产业中的重大工程科技问题,提出具有针对性、建设性的对策建议,为河南战略决策提供科学咨询;
2.集成院士专家群体智慧,尤其是要积极凝聚河南本地及周边区域的智力资源,围绕战略研究目标和任务,开展咨询调研、学术交流与科技服务;
3.密切关注国家和世界工程科技发展的新动向、新进展,瞄准先进的工程科技水平,为河南重点产业升级、企业技术创新和高校创新能力提升提供高水平咨询服务;
4.组织院士专家围绕关键领域和“卡脖子”“补短板”问题开展战略咨询、协同攻关、院士行、院士恳谈会(论坛)等活动,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河南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5.积极推进工程科技发展战略研究领域的国际交流和合作;
6.在咨询研究中发现、培养和吸收优秀工程科技人才,为工程科技人才成长和发挥作用提供必要条件,营造良好创新生态;
7.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平台,加强中试基地建设,促进产学研用深度融合;
8.开展科普活动,传播先进工程科技知识和理念。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 河南研究院实行合委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设院长、副院长,必要时可设执行院长,任期一般为4年。院长由合委会任命,一般由省级科技部门领导或工程院院士担任,任期结束可适当调整。研究院主要包含决策机构、指导机构、办事机构三部分。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是研究院开展战略研究与咨询及评审的指导机构。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委员。主任、副主任由中国工程院院士担任,委员以中国工程院院士为主,可适当吸收其他专家。负责行使如下职责:
1.把握主要研究领域和重点研究方向;
2.负责对战略研究与咨询项目立项及结题、成果转移转化、学术与人才交流重要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地方项目评审、工程评估等;
3.每年可根据实际需求,组织相关领域院士及专家召开会议,开展研讨和评估等工作;
4.根据需要,调整、增补委员,报合委会批准。
第八条 河南研究院主要行使以下责任:
1.根据章程,制定、修改、废止研究院各项管理规定;
2.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调整、撤销内部工作机构;
3.任免内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
4.根据合委会发展规划,制定、实施工作计划;
5.主持召开院务会,研究部署推进研究院各项工作;
6.向合委会汇报工作。
第九条 河南研究院秘书处在院长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业务上接受中国工程院科技合作办公室指导。行使以下职责:
1.负责协调、组织、落实合委会赋予的各项工作;
2.协助组织召开省院合作委员会会议;
3.联系服务院士专家,提供基础条件保障;
4.负责咨询研究项目全过程跟踪管理,促进成果转移转化等;
5.省院合作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条 河南研究院根据咨询和科研课题需要组织项目组,实行组长负责制,按照本章程及其他有关管理规定,独立开展研究工作。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中国工程院和河南省每年安排专项经费支持研究院开展科技咨询工作,双方投入经费按各自渠道经费管理有关规定使用管理。中国工程院投入经费仅支持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经费全部用于咨询研究,按照《院士科技咨询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执行。河南省支持经费按河南省财政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河南研究院经费可以通过如下途径获得:
1.中国工程院、河南省人民政府专项拨款;
2.自然人、法人或其他机构和组织的捐赠;
3.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三条 河南研究院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河南省人民政府、中国工程院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章程自合委会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合委会对本章程拥有解释权。
第十五条 以往规定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以本章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