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1.入党申请人申请入党时,须年满十八岁。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

2.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并报上级党委备案。

3.党组织要指定1至2名正式党员做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采取吸收他们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定期培训等方法,对他们进行培养和教育。

4.党组织要定期考察入党积极分子,并填写《申请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

二、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1.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2.对发展对象家庭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要形成结论性材料。

3.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3天(或不少于24个学时)。(注:实际操作中,集中培训可以在确定为积极分子以后的积极分子培养期进行。)

三、组织预审和公示

1.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基层党委(党总支)预审。

2.基层党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3天。

3.公示结束后,到校党委组织部备案,领取《入党志愿书》。

四、预备党员的接收

1.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

2.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一并报上级党委审批。

3.党委审批前,应当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委员同发展对象谈话,将谈话情况和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4.基层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基层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必须在3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6个月。

5.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2014年6月发布),校党委不再授权基层党总支审批党员发展,基层党总支审议支部大会决议,报校党委审批。

五、预备党员的教育和考察

1.党组织应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2.党组织要通过定期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预备党员考察鉴定表》,党支部每隔三个月填写一次鉴定意见,既要肯定进步,又要指出缺点。

3.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基层党委、党总支或党支部组织进行。

六、预备党员的转正

1.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按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委批准。

2.预备党员转正的基本流程是: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支委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上级党委审批。

3.基层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批,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要与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4.党总支审议支部大会决议,报校党委审批。

5.预备党员转正后,基层党组织要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和转正申请书、自传、政审材料、教育考察的材料,存入其人事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