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在校期间找份兼职,一来能开阔自己的视野,积累些社会经验;二来能勤工助学,赚些钱作为生活费,这本是件一举两得的好事,也是当下许多大学生的选择。但是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大学生涉世未深的弱点,频频以兼职为饵,诱骗大学生们做“免费劳力”,由于大部分同学社会经验不够、警惕性不高,往往与对方达成了“口头协

定”之后就开始“埋头苦干”,让这些“黑心人”轻易就得手,最终损害自己的合法权益。

据《湛江晚报》报道,湛江师范的陈同学通过互联网在广州一家外贸公司找到一份兼职工作,这家公司经理让他在“五一”期间每天工作8个小时,协助他人做宣传,工资为600元。尽管陈同学兢兢业业的按照公司规定干活,但五天后,该公司经理还是以“操作能力差,宣传不到位”为理由,将陈同学辞退。陈同学向该公司索要5天的兼职工资,然而该公司又以“对方未能出具合约”为由拒绝支付工资。这时,陈同学才意识到由于自己对这家大公司的过分信任,没有签约,导致自己有理说不清。在气愤之余,他准备起诉该公司,但是又想到需要一大笔的诉讼费,而且上学时间在即,只能无奈地接受“倒贴近200元的路费、白白地折腾5个工作日”的现实回到学校。

“并非是大学生兼职过程中漠视了自身的遭遇,而是由大学生的特殊社会地位决定的,面对这样的情况他们也只能被迫接受。”湛江师范勤工助学中心的负责人表示,高校扩招使得大学生兼职人数也随之增加,在粥多僧少的情况下,大学生根本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一些用人单位根本不愿和学生签定劳动合同,现实生活中发生的大学生被中介和用人单位欺骗的案例,就是他们利用法律的漏洞,不与大学生建立劳动关系,拒绝承担法律责任。

大学生兼职的目的往往更侧重于丰富社会阅历,对于经济回报也就不会“锱铢必较”,于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薪金拖欠;严重超时工作;扣押现金或证件;不良中介诈骗;工伤事故等等在大学生兼职过程中变得屡见不鲜。

“随着社会开放性和市场性程度的加深,兼职和勤工俭学的分界线越来越模糊,有的用人单位甚至打着‘勤工俭学’的幌子将大学生当成廉价劳动力。”北京大学法学院叶静漪教授认为,即使勤工俭学,也应该通过订立服务或实习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关系,有关劳动标准问题,如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等,都应该参照劳动法的规定执行。

笔者采访了身边的几位同学,其中现在就读大三的王同学曾做过两次长假兼职,当时他向用人单位提出要签劳动协议,不过公司就以“没有这样的规定”、“黄金周工作天数无法确定”等理由推脱了。不签合同、不签协议几乎成了兼职和假期工约定俗成的规则,至于家教、翻译等兼职,也少有签订用工协议的。遇到兼职遇到被坑骗的情况,同学们或者因怕丢面子而不了了之,或者仅凭一己之力据理力争,效果是杯水车薪。

对此笔者咨询了相关专业人士,据资深律师介绍:用人单位所谓 “黄金周工作天数无法确定”之类的规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只要大学生与用人单位存在实际的劳动关系,无论建立劳动合同与否都可以申请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依法索取应得工资或是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维护自身利益。大学生应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是选择沉默。

事实上,一些单位或个人骗取大学生的押金、中介费或劳动力等对大学生造成的损失还不是最严重的,更有甚者在兼职过程中涉及刑事犯罪。有些学生为所谓的导游、侍者或“特种娱乐行业”开出的高薪所动,被不法之徒利用,一旦陷入便难以脱身。还有些女生应聘家教或文秘时过于轻信,与陌生人单独外出,以至发生不幸。

明明付出了劳动,却拿不到钱;明明是雇主理亏,却讨薪无门。大学生兼职为何会走入如此怪圈?

企业缺乏社会责任;法律保障的空白;缺乏有效的监管、维权机制;勤工助学组织不完善;供过于求,竞争激烈;学生社会阅历浅,法律意识薄弱,缺乏维权意识等等都是个中原因。

笔者在调查中发现,兼职学生很少主动和对方签定书面协议,基本处于一种“随叫随到”的状态。很多学生甚至认为,兼职是一种短期的雇佣行为,报酬也比较底,合作协议签不签都无所谓,结果一旦遇到纠纷的时候,只能“打落牙齿和血吞”。

目前基本上所有的高校相关的勤工助学条例都规定:校外用人单位雇用勤工助学学生必须向学校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证明文件,经过学校勤工助学管理服务机构同意,并在其指导下,招聘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办理聘用手续。但是,在实际操作上大多数校外用人单位并没有这样做,因为他们往往通过中介或者校园代理来招聘兼职大学生,从而绕过高校的勤工助学中心的审查,不跟学校和兼职学生签订“三方协议”。至于大学生方面也少了个程序,落得个方便,不多深究。

大学生打工维权难的关键,还在于大学生假期打工不受《劳动法》的保护,在维权时无法可依,国家法律在这方面存在漏洞。劳动部于1995年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309号)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既然不需签订劳动合同,大学生打工便不受《劳动法》的保护。一旦出现事故,只能适用民法。根据民法‘谁伤害谁赔偿’的原则,雇用方是否承担责任要由法院判决,这样做成本高、进度慢、效益低,再责任双方中,对身单力薄、尚在求学的大学生很不利。

笔者在调查中还了解到,每年假期都有一些受骗大学生想通过劳动保障部门讨个说法,然而,劳动保障部门往往有心无力。

面对大学生兼职维权尴尬的现状,我们是不是就束手无策,坐以待毙了呢?对此,湖北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相关法律人士的一番话给出了一个比较客观积极的答案:大学生打工似乎成了我国大学生维权领域的一个‘死角’。然而,在现行体制下,只要大学生自身和社会共同努力,维护打工大学生权益并非无可作为。大学生首先要成为维护自身权益的主体,在选择职业时要避免做高危工作,在打工前要事先对用人单位有个全面了解,如有无营业执照、有无固定办公场所、经营状况如何等,尽量选择一些信誉佳、实力强的大企业、大公司,在面试时不要轻易交纳任何抵押金和保证金,不要抵押自己的证件。同时,打工大学生在权益遭到侵害时不能忍气吞声,而要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向劳动部门、工商部门、公安、法院及有关职能部门投诉,也可通过媒体将不法企业曝光,善用社会舆论来解决问题,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而校方应充分发挥第三方的角色,将勤工助学条例的要义落到实处。一方面给大学生兼职买了一道“保险”,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打工大学生和用人单位各取所用。

同时,笔者斗胆,为了应进一步完善制度保障打工大学生权益,是不是可以适度对《劳动法》的条款进行修改。而这种想法也得到了相关法律人士的有力支持与佐证:将维护大学生打工权益纳入《劳动法》保障范围;简化大学生打工诉讼维权程序等都是亟须议定之事。

此外,政府职能部门应定期督促用人单位遵守合同法,对查处违反合同法规定的企业给予严厉处罚,在大学生权益遭受侵害后等待裁决的过程中,先给予大学生一定的资助补偿;在社会上普及维权知识,安排法律工作者对大学生打工维权进行免费指导等。有关政府部门应当将兼职作为非正规就业的一种,加强监管力度,切实保障大学生权益不受损害。

只有在个人、社会共同努力下,大学生打工才能最大限度地避免遭受权益侵害,大学生打工维权之路才能越走越顺。

大学生兼职维权需要大学生的声音,需要高校的声音,需要政府的声音,需要社会的声音。侵害自身权益而缄默不语只能让违法者为所欲为,而面对违法现象不斩草除根,只会让侵权者更加有恃无恐。只有每个人都为此而努力时,才会更快的促进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才能更好的净化社会环境。